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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20.00

实物商品

申报机构:海关或贸促会

委托出证:自理或代理

开具票据:代理服务费

先出证,后收费.正规授权,协办出证


分类: 原产地证书 更新时间: 2025-03-20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如已知)

此栏应列明所有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国家。

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生产商不明的,可填写“UNKNOWN”。

第3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新西兰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新西兰港口。

第5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第6栏:备注

如有需求,此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有关信息。

第7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项。

第8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填制空间不够或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AS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9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10栏:HS编码

此栏填写第9栏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11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四章第四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成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 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填写“WP”;

3. 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协定》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符合其所适用的《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 填写“PSR”;

4. 货物在一方或双方境内,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协定》附件五《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且符合其所适用的《协定》第四章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如“PSR”50%。

第12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并标明“N.W.”(NET WEIGHT)。

第13栏: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金额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4栏离港日期和第14、15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14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国名应填写“NEW ZEALAND”。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15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他要求:

1.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可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非缔约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

中国、新西兰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2.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0,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3.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出口之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船之日起一年内补发。

补发证书的第14、15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对补发证书在第6栏(备注栏)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证书更改。

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

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办理手工更改。

申请人应提交纸质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

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证书上自动标注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 DATED 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如果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则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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