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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20.00

实物商品

申报机构:海关或贸促会

委托出证:自理或代理

开具票据:代理服务费

先出证,后收费.正规授权,协办出证


分类: 原产地证书 更新时间: 2025-03-20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第1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如已知)

此栏应列明所有的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

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不知道生产商的,可填写“UNKNOWN”。

第3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该栏应填写哥斯达黎加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此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 卸货口岸应为哥斯达黎加的口岸。

第5栏:备注

此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

中国、哥斯达黎加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第6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唛头及包装编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编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货物没有唛头应填“N/M”或“NO MARK AND NUMBERS”。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AS 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8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9栏:HS编码

此栏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 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仅使用符合《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第11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此栏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需加注“N.W.”(NET WEIGHT)。

第12栏: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13、14栏申请和签发日期。

发票价格应注明价格条款,如FOB、 CIF等。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发票号码、日期和价格等信息。

第13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应为“COSTA RICA”。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14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地址、电话、传真、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证人员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印章与签名不得重叠。

其他要求:

1.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为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2. 应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出口之后签发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

补发证书的第13、14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14栏自动标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

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此前签发的原证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14栏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WITH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 DATED 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若此前签发的原证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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