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第1栏:货物启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家,名称需与出口发票上的出口商一致。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货物运输至(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名称需与发票上的进口商一致。
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TO ORDER”。
第3栏: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此栏应填写货物从中国境内最后离境口岸到卸货口岸的详细运输路线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
货物最终目的地应为第11栏进口国港口或城市。
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QINGDAO TO MUMBAI PORT VIA HONGKONG BY SEA
第5栏:HS编码
此栏填写第7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 在一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字母“A”;
2. 货物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 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 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三条(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的,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3. 货物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四条(原产地累积标准)的,填写“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积成分的总价值与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4. 货物满足协定项下部门《协议》原产地规则的,填写字母“E”+原产地标准(如“E”CTH)
《协议》原产地规则清单内的非完全原产产品,依次适用清单表格第三列原产地标准及原产地规则第三条(一)的规定,若产品不能满足清单表格第三列原产地标准,再适用第三条(一)的规定。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写产品的常用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则需加注“N.W.”(NET WEIGHT)。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码、日期。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申请人在进口方海关清关时使用的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第11、12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生产国国名应填写“CHINA”,进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与卸货口岸的国别一致,且为《协定》成员国。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他要求:
1. 如果发票是由第三方经营者开具的,可填写第三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第三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
中国、进口方境内企业不属于第三方经营者。
2.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份应为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份应大于0, 但不包含成员国累积成分。
3.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应于货物出口时或者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不允许办理补发证书。
证书更改:
签证机构已经签发的证书,申请人如需要更改,应在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签证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原证书正本后进行审核。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发更改证书后,作废原证书并存档。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申请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3栏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DATED __ WHICH IS CANCELLED”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在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3栏自动标注“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IS CANCELLED.” 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