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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80.00

实物商品

申报机构:海关或贸促会

委托出证:自理或代理

开具票据:代理服务费

先出证,后收费.正规授权,协办出证


分类: 原产地证书 更新时间: 2024-03-20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PERU FTA


第1栏:出口商名称和地址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包括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此栏应列明所有的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

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

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不知道生产商的,可填写“UNKNOWN”。

第3栏:收货人名称、地址

此栏应填写秘鲁收货人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此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秘鲁的港口。

第5栏:备注

可以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中国、秘鲁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如申请人要求在证书上显示货物唛头及包装号,应在此栏填制。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如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 “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AS COLOR LABEL等不能作唛头。

第6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名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8栏:HS编码

此栏填写第7栏中每项货物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四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 货物在缔约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协定》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

4. 货物在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协定》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PSR”+区域价值百分比,如“PSR”80%。

第10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此栏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并标注“N.W.”(NET WEIGHT)。

第11栏:发票号、发票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

此栏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13、14栏申请和签发日期。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商业发票号及日期的,可在此栏注明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号及日期。

第12栏:发票价格

此栏应填写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时使用的发票价格,并注明价格条款,如FOB、CIF等。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该发票价格的,可在此栏填写原始商业发票的价格。

第13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应为“PERU”。

申报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日期。

第14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地址、电话、传真、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他要求:

1.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为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2.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出口之后签发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一年内补发。

补发证书的第13、14栏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签发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右上角标题栏内自动标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

申请更改证书时,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5栏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___ DATED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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