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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20.00

实物商品

申报机构:海关或贸促会

委托出证:自理或代理

开具票据:代理服务费

先出证,后收费.正规授权,协办出证


分类: 原产地证书 更新时间: 2025-03-20

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SERBIA FREE TRADE AGREEMEN

 

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列明所有的货物生产商全称、地址和国家。

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T”。

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3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该栏应填写塞尔维亚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塞尔维亚的口岸。

5栏:备注栏

此栏可填写订单号、信用证号以及其他信息。

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尽其所知填写该非缔约方经营者的详细名称和国家。

中国、塞尔维亚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6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50项。

7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填制空间不够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 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8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9栏:HS编码

此栏填写第8栏中每项货物对应的6HS编码。

10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应填写每项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华-塞尔维亚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 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仅使用符合《议定书》所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其他相关规定的,填写“RVC”。

4. 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非原产材料生产相关要求的,填写“PSR”。

11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货物以重量计的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需加注 G.W.GROSS WEIGHT

12栏:发票号及发票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清关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第1314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13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应填写“SERBIA”,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14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它要求:

1. 申请人申报时,每项产品的发票金额价格条款应选FOB,币种不限。

2.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0;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3.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

补发证书的第1314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 5自动标注“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证书更改。

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

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办理手工更改。

申请人应提交纸质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

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5栏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5栏自动标注“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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