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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证书

120.00

实物商品

申报机构:海关或贸促会

委托出证:自理或代理

开具票据:代理服务费

先出证,后收费.正规授权,协办出证


分类: 原产地证书 更新时间: 2025-03-30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1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2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协定》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此栏填写“SEE BOX 8”,同时应在第八栏每项货物描述后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 CONFIDENTIAL”;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NOT AVAILABLE”。

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卸货口岸应为《协定》成员方口岸。

由于证书栏目空间有限,不再打印“FROMTO…”的运输细节。

5栏: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6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7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 N/M ”或“ 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 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如唛头中有任一行最大字节大于第七栏宽度。

唛头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的结束位置后再空一行开始打印,可使用713栏空间。

8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货物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的货物应分项列明。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每项货物描述后应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9栏:货物6HS编码

此栏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 HS 编码。

10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填写 WO”。

2.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填写“PE”。

3.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及《公告》附件1的规定,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1)货物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TC”;

2)货物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RVC”;

3)货物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R”。

4.如果货物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办法》第六条)或 “微小含量”条款(《办法》第八条),应在填写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填写“ACU”或“DMI”。

5.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CTC”、“RVC”、“CR”、“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CTC DMI”、“CTC ACU DMI”。

11栏:《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依据《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企业若申请填写相关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若申请所有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例:JAPAN**

企业申报字段为“协定原产国”以及“最高税率类型”。

12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 SETS”等。

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 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

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RVC”、“RVC ACU”),应在此栏填写货物 FOB价格。

涉及第三方的,FOB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

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

13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4栏离港日期和第 1516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若该份证书只有一份发票,则只需要在第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若该份证书有多份发票,则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申报多份发票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

14栏:备注

本栏按顺序打印第三方信息、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背对背证书)、经认证的真实副本信息、证书备注,换行展示。

1)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此栏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第三方信息。

2)若该份证书为背对背证书,需打印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包括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打印规范为:ORIGINAL PROOF OF ORIGIN  REF NO.原始证明号;DATE OF ISSUANCE:原始证明签发日期;ISSUING COUNTRY: 签发国;RCEP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首次出口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APPROVED EXPORTER AUTHORISATION CODE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企业申报背对背证书时,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时,由要素申报系统返填,首次出口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允许修改,一般是原始证明本身为背对背证明时才修改。

3)若该份证书为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需打印以下信息:“CERTIFIED TRUE COPY ”;“THE DATE OF ISSUANCEXXX.XX.XXXX(副本签发日期,例如:JAN.01.2022)”。

4)证书备注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15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进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协定》成员方。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16栏: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17栏:其他标注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勾选“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

使用第三方发票:勾选“Third-party invoicing”;

补发证书: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其它要求:

1.证书支持多份发票,证书存在多份发票时,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第13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2.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为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3.应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背对背证书无需填写以上信息。

4.证书的补发、更改和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1)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 12 个月内补发。

补发证书的第 1516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证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17栏“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内自动打勾。

2)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

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

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办理手工更改。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

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 ***”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 ORIGIN 印章。

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

3)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书除第14栏的重发信息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包括证书号、第1516栏的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

4)背对背证书。

背对背证书申请更改、重发、更改重发证时,由于需要完成原证货物数重量的反核扣,需先向签证机关申请作废原证书,之后再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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