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ICELAND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冰岛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3栏:运输细节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冰岛港口。
第4栏:备注
此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第5栏: 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20项。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8栏:HS编码
此栏填写第7栏每项货物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9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是根据《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十三条(完全获得的货物)规定, 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WO”;
2. 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第10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此栏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需加注“N.W.”(NET WEIGHT)。
第11栏: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所填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3栏出运日期和第12、13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 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第13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进口国国名应为“ICELAND”,申报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日期。
其他要求:
1.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非缔约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
中国、冰岛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2. 发票价格应按出口商业发票填写,并注明“FOB”、 “CIF”或其他方式,币种不限。
3.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4. 应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之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
补发证书的第12、13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4栏自动标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或“ISSUED RETROACTIVITYL”。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
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 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12栏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若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