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HILE FTA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列明所有的货物生产商全称、地址和国家。
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AVAILABLE UPON REQUEST”。
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
第3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该栏应填写智利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4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为智利的口岸。
第5栏:备注栏
此栏可填写订单号、信用证号以及其他信息。
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尽其所知填写该非缔约方经营者的详细名称和国家。
中国、智利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第6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50项。
第7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填制空间不够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 、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8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9栏:HS编码
此栏填写第8栏中每项货物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10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应填写每项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二章第四条(完全获得货物)或附件2-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 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仅使用符合《议定书》第二章(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且满足《议定书》第二章(原产地规则)及附件2-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其他相关规定的,填写“RVC”。
4. 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附件2-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第二章(原产地规则)相关要求的,填写“PSR”。
第11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货物以重量计的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需加注 “G.W.”(GROSS WEIGHT)。
第12栏:发票号及发票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必须与清关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第13、14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13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应填写“CHILE”,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14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它要求:
1. 申请人申报时,每项产品的发票金额价格条款应选FOB,币种不限。
2.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0;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3.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
补发证书的第13、14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 第5栏自动标注“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证书更改。
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
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办理手工更改。
申请人应提交纸质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
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
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5栏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5栏自动标注“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