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国家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第1栏:货物启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国家。
第2栏:货物运输至(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即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
收货人为欧盟成员国或挪威的,此栏可填“TO ORDER”,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此栏应填写货物从中国境内最后离境口岸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出口日期。
货物最终目的地应为第12栏进口国港口或城市。
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NANSHA TO ROTTERDAM BY SEA VIA HONGKONG ON/AFTER FEB. 23,2020
第4栏:供官方使用
出口欧盟或挪威的产品采用上述国家原料的,利用给惠国成份的,此栏注有“EC CUMULATION”、“NORWAY CUMULATION”字样。
第5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第8栏:原产地标准
(一)货物完全获得或生产,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的,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此栏可留空。
(二)含非原产成分的货物,但符合原产地标准,输往下列国家时,填写如下:
1.挪威: 填写“W”,其后填写出口货物的四位数税则号,如:“W” 96.18;属于给惠国成份的进口原料部分可视作本国原料,故如果完全采用给惠国成份和本国成份,则该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填写“P”;
此栏可以留空。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货物以重量计的填写毛重,填写净重的应加注“N.W.”(NET WEIGHT)。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码、日期。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第11、12栏证书签证、申请日期。
第11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加盖原产地FORM A章。
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第12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进口国应与第3栏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国别保持一致。
其他要求:
1. 第2栏可以使用给惠国文种。
第6栏唛头标记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填制,其余栏目都应用英文或法文填写。
2. 采用从挪威的原料加工制作后又出口到上述国家的产品(即适用给惠国成份条款),需提供欧洲1号流动证书进口,必要时还需提供发票。
3. 如果发票是由第三方经营者开具的,可填写第三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第三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
中国、进口方境内企业不属于第三方经营者。
4.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0;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5.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若未能及时在货物出运前或出运时申请证书,申请人可申请补发证书。
补发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证书第4栏自动标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
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4栏自动标注“DUPLICATE”及“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4栏自动标注“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IS CANCELLED.”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