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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120.00

实物商品

申报机构:海关或贸促会

委托出证:自理或代理

开具票据:代理服务费

先出证,后收费.正规授权,协办出证


分类: 原产地证书 更新时间: 2025-03-20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CHINA-SINGAPORE FREE OF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第1栏:货物启运至(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货物运输至(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

卸货口岸应为新加坡口岸。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第5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如货物没有唛头应填“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 、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及HS编码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HS编码应填写6位。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

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货物描述特殊条款栏。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符合《中国—新加坡关于升级〈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产品)或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填写“P”;

2. 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由符合《议定书》第四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E”;

3. 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第四章(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及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关规定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中国—新加坡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填写“RVC”;

(三)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使用了符合《议定书》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化学反应标准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的其他规定的,填写“PSR”。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

此栏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并标明“N.W.”(NET WEIGHT)。

价格应为出口货物FOB价格。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码、日期。所填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3栏出运日期及第11、12栏申请、签证日期。

第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

生产国国名应填写“CHINA”,进口国国名应填写“SINGAPORE”。 

申报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日期。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签证印章。

签证人员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他要求:

1.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可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填写的非缔约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

中国、新加坡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2. 申请人申报时,每项货物的发票金额价格条款应选FOB,币种不限。

3.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货物非原产成分应为0;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货物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

4. 应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之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

补发证书的第11、12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证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12栏自动标注 “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

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

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证书第十二栏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字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若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

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

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更改重发证书第12栏自动标注“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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