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补贴
(一)申请对象
对象为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以下人员: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退役军人;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7.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上述身份的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完成企业参保登记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符合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条件的人员,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为吸纳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人员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除外),可提出场租补贴申请;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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